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一覧
外交 | 作为日本政府所接受的外国政府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成员、或依据相关条约或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节相同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所从事的活动 | 外国政府的大使、公使、总领事、代表团成员及其家属 | 外交活动期间 |
---|---|---|---|
公务 | 在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担任公职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所从事的活动(该表的“外交”所对应的活动除外) | 外国政府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职员、国际机构等派遣的公务人员等及其家属 | 5年、3年、1年、3个月、30天或15天 |
教授 | 在我国大学或类似机构或高等专科学校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 | 大学教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艺术 | 带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及其他艺术活动(该表“演出”所对应的项目除外) | 作曲家、画家、作家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宗教 | 外国宗教团体派往我国的宗教人士所从事的传教等活动 | 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传教士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报道 | 依据和国外报道机构的协议而从事的採访等报道活动 | 外国报道机构的记者和摄影师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高度专门职 | 1号 作为具备高级专业能力的人才、并符合法务省令所规定基准的外国人、在从事以下①至③任意一个活动时、被视为有助于我国的学术研究或经济发展。 ① 根据和法务大臣指定的我国公私机构所签订的契约、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或亲自经营该活动相关的事业、或根据和该机构以外的我国公私机构所签订的契约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 ② 根据和法务大臣指定的我国公私机构所签订的契约、从事需要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的知识或技术的业务活动、或亲自从事经营该活动相关的事业活动; ③ 在法务大臣指定的我国公私机构里经营贸易或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的管理活动、或亲自从事经营该活动相关的事业活动。 2号 |
采用积分制吸引高级人才 | 1号为5年、2号为无期限 |
经营・管理 | 在我国从事贸易或其他事业的经营、或管理该事业的活动(无该表的法律・会计业务所规定的资格时,不得从事的事业经营或管理的活动除外) | 企业等经营者、管理者 | 5年、3年、1年、4个月或3个月 |
法律・会计业务 | 持外国律师、外国公认会计师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资格的外国人所从事的法律或会计相关的活动 | 律师、公认会计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医疗 | 医生、牙医或其他持合法资格的外国人所从事的医疗相关的活动 | 医生、牙医、护士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研究 | 根据和我国公私机构签订的契约所从事的研究业务等活动(该表“教授”所规定的活动除外) | 政府相关机构或私营企业等的研究人员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教育 | 在我国的小学、中学、高中、初中、特别支援学校、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或编织类似的教育机构、从事语言教育或其他教育的活动 | 中校或高中的语言教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根据和公私机构签订的契约,从事需要属于理学、工学或其他自然科学,或属于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学科的技术或知识的业务,或需要熟知外国文化或感受性的业务活动(该表教授、艺术、报道、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企业内部工作调动、演出所规定的活动除外) | 机械工学等的技术人员、翻译、设计师、私企的语言教师、市场调研人员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企业内部工作调动 | 在我国设有总部、分部或办事处的公私机构将国外办事处的员工调往我国的办事处,并让其在该办事处从事该表的“技术”和“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所规定的活动 | 从国外办事处调到我国的人员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演出 | 有关戏剧、文艺表演、演奏、体育表演等和演出有关的活动或其他文体活动(该表的“投资、经营”所规定的活动除外。) | 演员、歌手、舞蹈家、职业运动员等 | 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15天 |
技能 | 根据和我国公私机构签订的契约、从事属于特殊产业领域、且需要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 外国料理的厨师、体育教练、飞机驾驶员、贵金属等的加工者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技能实习 | 1号 ① 我国公私机构在国外的事业所的职员、或和我国公私机构有法务省令规定的事业关係的国外事业所的职员、根据和我国公私机构所签订的僱用契约在位于我国的该机构事业所从事作业、并学习相关技能等的活动(包括该职员被我国公私机构的国内事业所接纳而学习所需知识的活动) ② 由符合法务省令规定的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所接纳、根据知识学习及该团体制定的计划、在该团体的责任及监管下根据和我国公私机构所签订的僱用契约从事该机构的业务、并学习技能等的活动 2号 |
技能实习生 | 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限(不超过1年) |
文化活动 | 不带收入的学术、艺术活动、或专门研究我国特有文化或技艺、或接受专家指导学习我国特有文化或技艺的活动(该表的“留学”“进修”所规定的活动除外) | 日本文化研究者等 | 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
短期滯留 | 短期停留在我国、进行观光、保养、体育、探亲、参观、或参加讲座或会议、或进行业务方面的联系等类似活动 | 观光客、会议参加者等 | 90天、30天或15天 |
留学 | 我国的大学、高等专校、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或特殊支援学校的高等部、中学(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殊支援学校的中学、小学或特殊支援学校的小学、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或设备及其编制相关、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从事接受教育的活动 | 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学校、中学及小学等的学生 | 4年3个月、4年、3年3个月、3年、2年3个月、2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或3个月 |
进修 | 被我国政府或私营机构所接纳而从事的技能学习等活动(该表的“技能实习1号”和“留学”所规定的活动除外) | 进修生 | 1年、6个月或3个月 |
家属滞留 | 持该表“教授”至“文化活动”所规定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技能实习除外)、或持该表“留学”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抚养的配偶或子女所从事的日常活动 | 在留外国人抚养的配偶和子女 | 5年、4年3个月、4年、3年3个月、3年、2年3个月、2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或3个月 |
特定活动 | 法务大臣对个别外国人特别指定的活动 | 外交官等的帮佣、打工度假、根据经济合作协议来日的外国护士、介护福祉士候补者等 | 5年、4年、3年、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限(不超过5年) |
永住者 | 法务大臣许可永住的外国人 | 接受法务大臣永住许可的外国人(入管特例法“特别永住者”除外) | 无期限 |
---|---|---|---|
日本人的配偶等 | 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别收养子女或出生后作为日本人子女的外国人 | 日本人的配偶、子女、特别收养子女 | 5年、3年、1年或6个月 |
永住者的配偶等 | 永住者的配偶,或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我国出生后继续留在我国的外国人 | 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及其在我国出生后继续留在我国的子女 | 5年、3年、1年或6个月 |
定住者 | 法务大臣考虑特殊原因允许在指定期限内居住的外国人 | 第三国定住难民、日本后裔第3代、日本遗孤等 | 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限(不超过5年) |